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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截至東森新聞)

南臺灣2月6日地震

造成台南市部分地區嚴重損失

全國人民及企業展現大愛

救災捐款及物資源源不絕

這些費用是否可以在隔年5月報稅時列舉為費用呢?

答案是:可以的

只要持有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

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

作為捐贈之收據及憑證

就可以列舉為當年的費用

但是捐款管道不同

列報費用額度也會不一樣

如果是直接捐贈至各級機關設立之賑災專戶

此類是屬於對政府之捐贈

只要持有符合之憑證

就可以全數列報當年度費用

但如果是捐款給公益或慈善機構所設立的專戶

就會有以下限制

個人-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營利事業-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

來認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以物資捐贈就須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

持有上述憑證或收據

就可以在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列報為當年度的費用

捐贈人欲適用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

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得捐贈憑證

以維護自身權利

又可行善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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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