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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截至東森新聞)
南臺灣2月6日地震
造成台南市部分地區嚴重損失
全國人民及企業展現大愛
救災捐款及物資源源不絕
這些費用是否可以在隔年5月報稅時列舉為費用呢?
答案是:可以的
只要持有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
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
作為捐贈之收據及憑證
就可以列舉為當年的費用
但是捐款管道不同
列報費用額度也會不一樣
如果是直接捐贈至各級機關設立之賑災專戶
此類是屬於對政府之捐贈
只要持有符合之憑證
就可以全數列報當年度費用
但如果是捐款給公益或慈善機構所設立的專戶
就會有以下限制
個人-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營利事業-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
來認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以物資捐贈就須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
持有上述憑證或收據
就可以在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列報為當年度的費用
捐贈人欲適用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
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取得捐贈憑證
以維護自身權利
又可行善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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