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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課稅規定

1.網路註冊機構受理申請人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等註冊業務收取之註冊費及管理費等

2.向註冊機構申請取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自行架構網站

   或向網路服務業者、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承租網路商店或申請會員加入賣家

   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代價。

3.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或加值服務,收取之連線服務費用、帳號手續費用、代管主機費用等

4.提供線上交易平台,協助承租人或會員從事交易活動,收取之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台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等費用。

5.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者訂購無形商品、在藉由實體通路提供服務或直接藉由網路傳輸方式下載儲存至買受人電腦設備運用

   或未儲存而以線上服務、視訊瀏覽、音頻廣播、互動式溝通、遊戲等數位型態使用所收取之費用

常見交易型態:

1.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

2.利用網路平台提供代訂房服務

若有此類型的交易模式皆要在給付時扣繳所得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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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