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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非中華民國進內居住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如在境內居留不滿90天
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
免納綜合所得稅
如居留期間滿90天
因在我國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
應全部計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105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15日在國內提供勞務
並由境外雇主支付勞務報酬
就必須要在105年11月15日出境前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清稅款
若是從105年8月1日提供勞務至106年6月30日
就必須要在106年5月30日前申報1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
於106年6月30日出境前再行申報1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當然若是境內雇主支付的勞務報酬
就要依非居住者所得類別來做扣繳
若是有出差過來的國外朋友要注意是否有此類所得
居住超過3個月就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避免出境時被卡關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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