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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非中華民國進內居住之個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如在境內居留不滿90天

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

免納綜合所得稅

如居留期間滿90天

因在我國提供勞務自境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

應全部計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

甲君為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105年8月1日至105年11月15日在國內提供勞務

並由境外雇主支付勞務報酬

就必須要在105年11月15日出境前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清稅款

若是從105年8月1日提供勞務至106年6月30日

就必須要在106年5月30日前申報1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

於106年6月30日出境前再行申報1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當然若是境內雇主支付的勞務報酬

就要依非居住者所得類別來做扣繳

若是有出差過來的國外朋友要注意是否有此類所得

居住超過3個月就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避免出境時被卡關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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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