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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詢問

該公司自成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用擴大書審

公司廠房遭受火災之損失

經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賠償款

應於按擴大書審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

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災損金額

分別列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

並應依規定以非營業收入總額併同營業收入淨額

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

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

舉例來說

若災害損失保險理賠收入為300萬

另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200萬

應於申報書內分別總額列報其他收入300萬及災害損失200萬

不能以差額100萬列報其他收入

以免遭國稅局稽核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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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