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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接獲轄內營利事業詢問
該公司自成立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均用擴大書審
公司廠房遭受火災之損失
經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取得賠償款
應於按擴大書審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
應將取得賠償金額及實際災損金額
分別列於結算申報書之"非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及"非營業損失-災害損失"項下
並應依規定以非營業收入總額併同營業收入淨額
自行按擴大書審標準純益率調整
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
舉例來說
若災害損失保險理賠收入為300萬
另經勘查核定災害損失200萬
應於申報書內分別總額列報其他收入300萬及災害損失200萬
不能以差額100萬列報其他收入
以免遭國稅局稽核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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