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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網紅在粉絲團揪團購買知名飯店住宿券
因部落格文章及圖片非常具有號召力
年營業額加佣金竟然超過千萬元
也遠遠超過營業稅法規定的起徵點
每個月銷售勞務4萬元貨物8萬元即達到營業稅課徵的門檻
國稅局解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售方式經營
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
均屬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範疇
因此這名網紅與飯店簽代銷合約
約定由網紅透過臉書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
結算後飯店在給付佣金給網紅
就屬營業稅課稅範疇
因網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國稅局通知他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外
並要求他補徵百萬元營業稅
並且依銷售額課處百分之五的罰鍰
銷售額百分之五營業稅外加銷售額百分之五罰鍰
而且未來佣金部分還有所得稅的問題
所以經營團購業務在未經檢舉
或未被稽徵機關跳查前
就主動提出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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