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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網紅在粉絲團揪團購買知名飯店住宿券

因部落格文章及圖片非常具有號召力

年營業額加佣金竟然超過千萬元

也遠遠超過營業稅法規定的起徵點

每個月銷售勞務4萬元貨物8萬元即達到營業稅課徵的門檻

國稅局解釋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售方式經營

或是透過代銷或代購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等

均屬銷售貨物或銷售勞務範疇

因此這名網紅與飯店簽代銷合約

約定由網紅透過臉書粉絲團代銷住宿券並收款

結算後飯店在給付佣金給網紅

就屬營業稅課稅範疇

因網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國稅局通知他限期補辦稅籍登記外

並要求他補徵百萬元營業稅

並且依銷售額課處百分之五的罰鍰

銷售額百分之五營業稅外加銷售額百分之五罰鍰

而且未來佣金部分還有所得稅的問題

所以經營團購業務在未經檢舉

或未被稽徵機關跳查前

就主動提出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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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