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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近期查核個人結購外匯案件
查核重點為以每年申報個人綜所的所得資料
與外匯金額做勾稽
舉例來說
若你申報個人綜所稅時
所得額為50萬
但同一年你的外匯金額卻有200萬
就會引起國稅局注意
他會調查你是不是名下設有公司
若你又是設有公司或為公司股東
就更有可能被依利用負責人或股東外圍帳戶收取銷貨款項
隱匿銷貨收入
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案例如下:
某甲君所得資料不高
但98年間卻結購鉅額外幣匯出
追查發現結匯資金來源為甲君帳戶提領
甲君帳戶在98年間有大量票據、轉帳及匯款收入
經追查甲君結構外匯是要付給A公司進口貨品的貨款
甲君最後坦承帳戶內存款為銷售A公司貨物的貨款
涉嫌未依法開立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
依法責罰
若有類似行為者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
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就可以免於受罰
如有問題也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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