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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近期查核個人結購外匯案件

查核重點為以每年申報個人綜所的所得資料

與外匯金額做勾稽

舉例來說

若你申報個人綜所稅時

所得額為50萬

但同一年你的外匯金額卻有200萬

就會引起國稅局注意

他會調查你是不是名下設有公司

若你又是設有公司或為公司股東

就更有可能被依利用負責人或股東外圍帳戶收取銷貨款項

隱匿銷貨收入

藉以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案例如下:

某甲君所得資料不高

但98年間卻結購鉅額外幣匯出

追查發現結匯資金來源為甲君帳戶提領

甲君帳戶在98年間有大量票據、轉帳及匯款收入

經追查甲君結構外匯是要付給A公司進口貨品的貨款

甲君最後坦承帳戶內存款為銷售A公司貨物的貨款

涉嫌未依法開立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

依法責罰

若有類似行為者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

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利息就可以免於受罰

如有問題也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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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