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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應全額開立發票

至於銷售勞務或貨物之支出屬營利事業所得中之成本費用之概念

營業人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為損益計算

舉例來說

營業人銷售不動產1500萬(含稅)

支付仲介之佣金200萬

不得將1500萬扣掉佣金200萬以1300萬開立發票

應以1500萬開立發票

再將佣金支出視為營業成本,費用

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列入損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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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