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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完營業所得稅後

總是會從會計事務所拿到一堆帳本憑證資料

那些憑證千萬不能丟

依照商業會計法會計憑證辦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

意思說這5年內國稅局都可以查你的帳

如果被國稅局調帳又拿不出憑證資料

那不是只有補稅而已...

還會被依未依照商業會計法規定保存憑證

處以未保存憑證之總額5%

被查稅已經夠可憐了,又被依未保存憑證處罰

這樣根本就是掉到地獄去

那依規定保存5年是從何時開始計算呢?

這一點也很容易被混淆

保存憑證的起算點是在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後起算

換句話說

104年的憑證為105年5月10日申報營所稅結算

所以104年的各項憑證都要保存到110年5月9日才可以

還是要找個地方將這些憑證保存下來

當然是不要用到最好

但如果運氣不好....

至少不會被處罰

結論: 憑證千萬要保存下來喔!!!!!!!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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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碧蓮記帳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