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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贈與子女股利部分應否課徵贈與稅
與分配股利基準日期有關
若父母將其所持有之公司股票
於分配股利基準日前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
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者
則嗣後該子女因持有上開受贈股票所領得之股利
(包括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所增發之股份)
即屬該子女之所得不發生贈與及贈與稅問題
反之若父母係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
始將其所持有之股票,贈與並過戶給其子女者
則該項股利仍屬父母所有。
父母若在分派股利基準日後始贈與股票
並將股利部分併同上開股票一併贈與其子女者
自應合併課徵贈與稅
如係在贈與上開股票後
再將股利部分另行贈與其子女
則股利部分應屬另一贈與財產
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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